近日,水利部印发《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调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调水工程效益,保障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水工程是指为满足缺水地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而兴建的跨流域、跨区域进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利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小型调水工程可参照执行。调水工程规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流域内其他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辖区内其他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工程主管单位是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直接对工程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上一级单位。工程主管单位负责明确工程管理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运行管理经费,组织指导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工程运行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是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运行管理的岗位及职责,将运行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和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健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运行管理;落实水资源调度和应急调度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工程主管单位对所属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对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协调协商机制,协同做好调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八条 调水工程调水水质应满足设计水质要求。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协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水质保障工作。
第九条 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推进标准化管理的实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实现调水工程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应落实水网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要求,充分发挥工程在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水安全、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优化工程调度及设施设备运行,提升智能化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及设施设备损耗,促进集约高效运行。
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调水成本、提升调水效率。
第十二条 在重大调水工程输水干线推行河湖长制,加强调水工程输水干线的管理保护。
第二章 监测与信息化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协同构建“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规范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监测。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规定的项目、测次、时间等,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做好监测和检测记录。发现监测和检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应及时处置并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和规定组织对取水口、分水口及其他重要断面的流量(水量)进行监测计量,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计量设施,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监测计量数据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调水水质、水生态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发现调水水质未达到设计水质要求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保持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及规程规范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共享监测信息,将监测信息接入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国家水网一张图”。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利用现代化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成果,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建设,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推动新建工程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已建工程的数字化改造,实现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全线全过程历史数据积累、实时状态映射、未来风险预测、决策方案预演。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应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服从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调度,单个工程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应统筹调出区和受水区用水需求,根据批准的工程任务、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及计划、相关调度规程等,精确精准调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确定跨流域、跨省重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并报水利部备案。
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应明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根据需要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印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水资源调度方案,统筹调出区可调水量、受水区用水需求、工程状况、受水区节水成效等,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并及时下达。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调度计划应抄送水利部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因雨水情、用水需求、水质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年度调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第二十五 条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年度调度计划的基础上,可根据雨水情、工情和用水需求制定月(旬)调度计划,明确月(旬)调水水量(流量)。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月(旬)调度计划,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开展实时调度,下达调度指令,明确调水时间、调水水量(流量)等。
必要时,具有调度权限的部门或单位,根据雨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下达实时调度指令;工程管理单位接到调度指令,应严格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及时启动水量应急调度,并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工程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受水区确有计划外生态补水需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水源具备条件时,制定生态补水方案,经批准后,可实施生态补水调度,严禁违规调水、无序调水。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过程中涉及水权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水权交易结果做好水资源调度安排。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将调水启动和停止、流量调整等调水状态变化情况,水质变化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掌握辖区内调水工程的调水量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辖区内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按照要求报送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结应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重大调水工程,其总结和报送单位在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养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巡查工作,监视并掌握雨水情、水质、设施设备性能、工程运行性态和工程运行环境等。
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机器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检查巡查。
第三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保持检查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对膨胀土段、地下采空区等特殊地质段,渡槽、倒虹吸、高填方渠道、深挖方渠道等重要建筑物,以及退水、泄水通道等应加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经常检查方案,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汛期前后、调水期前后、冰期输水期前后、设备大修前后等时间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遭遇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极端气温等自然灾害,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别检查,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调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
针对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制定维修方案,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维修,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定期检修。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维修方案、年度养护计划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及验收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维修养护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工程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调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四十一条 汛期应按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调水工程防汛责任落实、决策支持、调度指挥工作体系;根据所在流域和区域防汛相关方案预案和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程巡查、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应急抢险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
重大调水工程应建立跨部门、跨流域、跨区域的防汛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防汛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规定,以及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储备或委托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四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对泄洪和退水通道畅通情况进行排查,对关键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第四十五条 工程主管单位应加强汛期管理和监督,指导落实汛期值守、指令下达、巡查抢护、协调指导等制度,保障工程防洪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水情、工情、险情,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现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影响调水工程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原则上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工程主管单位审核,按照规定报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相关调水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全面辨识危险源,科学评价风险等级,加强监测监控预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并严格考核。
第四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调水工程有关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物应进行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并采取措施保障调水工程正常供水。
遭遇洪水、地震、事故、网络攻击等异常事件,工程安全受到影响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五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控制性工程及设施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采用远程监控的闸、泵、阀等,应严格设置操作权限,按照设定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操控安全。
第五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调水工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各环节采取安全管控措施。
第五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工程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第五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险情处置方案,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应急预案涉及保护对象、服务对象安全的,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反恐怖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必要的装备设备和技术防范设施,开展相关演练,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 地震、洪水等可能造成重大调水工程大面积供水受影响时,水利部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预案按照程序启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及应急响应。
第七章 穿跨邻接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邻接调水工程的项目,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与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相关部门和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涉及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项目应满足相关国家技术要求、规范明确的安全距离和水质保障要求。
第五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穿跨邻接项目建设期间的检查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或单位。穿跨邻接项目应在接合部位设置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
第五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参加穿跨邻接项目完工验收,并按照规定接收穿跨邻接项目设计文件、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等验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五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与穿跨邻接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强化穿跨邻接项目与调水工程接合部位、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区的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穿跨邻接项目管理单位在适当位置设立醒目的穿跨邻接项目标识标牌,标明工程情况和管理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动态更新穿跨邻接项目工程和相关运行信息台账等资料。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等开展。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调水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所管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他调水工程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以及具备条件的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标志。
第六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调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巡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或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落实年度机构人员经费预算、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费预算;工程主管单位应予以协调支持,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十六条 调水工程供水经营者应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要求根据管理权限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或与用水单位依法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经营者及时足量供水,用水单位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第六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六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完善员工培养体系,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六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体系,按照规定加强对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调水工程基础信息,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调水工程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建立调水工程台账并报送水利部。调水工程基础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七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按照行业和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技术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鼓励建立数字档案室,实现档案资料的在线收集、整理和数字化管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相关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调水工程后评价有关工作,分析工程实施成效,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及时督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调水工程中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有相关运行管理办法的,按照其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应急预案按照应急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门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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