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调整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河长体系的通知》(苏河长〔2019〕1号),明确原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的“双河长制”体系不再保留,全部纳入现行河长制体系。
2008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49号),对15条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分别由江苏省政府领导、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有关厅局负责同志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由河流流经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层面的河长。通过实施“双河长制”这一创新制度,有效推动了太湖综合治理的升级,经过多年的努力,太湖流域水质保持稳中趋好态势,今年1-8月,15条主要入湖河流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后,江苏省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实现了全省水域的全覆盖。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分别设立了市级、县级河长,其中望虞河已设立了省级河长。鉴于全省已建立了完备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各级河长履职尽责,河长体系高效运转,原有入湖河流“双河长制”体系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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